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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2022-10-14
  第一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治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治理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报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公司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暂存场所。
  第四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服务部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运转等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必须服从服务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车间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公司将给处分,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暂存
  第七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破损或其他可能导致危险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危险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八条 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生活垃圾混装。
  第九条 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境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运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弃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弃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第十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第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危险废弃物在运转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车间危险度弃物转移联单,办理签字手续。
  第五章 現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污染管理小组成员
组长:孙爱国 组员:王胜男 、王芳